1 认证的批准
1.1 受审核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获得批准认证:
a) 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受审核方应具有符合适用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或
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文件化质量管理体系且该体系运行基本有效;
b) 有足够证据证明,受审核方质量体系所有的不符合得到纠正,并纠正措施经验证有效;
c) 有足够证据证明受审核方管理评审和内部审核的安排已被实施、有效且能得到保持;
d) 产品实物/服务质量稳定,无重大质量事故或顾客重大投诉。
1.2 获得批准认证的组织将由CSC书面通知并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
2 认证资格的保持
2.1 获证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继续持有认证证书:
a)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之内,按规定通过认证监督,持续满足相应认证标准或要
求,并按规定及时交纳认证监督费用;
b) 认证要求更改时,按要求作必要的调整并达到了变更后的要求;
c) 获证方的证书和标志使用符合规定要求;
d) 产品实物/服务质量稳定,无重大质量事故或顾客重大投诉。
2.2 获得批准保持认证注册资格的组织将由CSC书面通知。
3 认证证书/标志的暂停
3.1 获证方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导致证书和标志的暂停使
用:
a) 获证方对认证范围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重大更改,而该更改影响到认证范
围且未通告CSC;
b) 监督审核时,获证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达不到规定要求,发现严重不符合项,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纠正及完成纠正措施;
c) 监督审核后获证方未按审核组规定期限提交纠正措施及整改结果或纠正措施验证无效;
d) 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内的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重大顾客投诉;
e) 因获证方原因,未按期完成年度监督工作;
f) 因获证组织机构变更、迁址、产品结构调整等重大变化,提出暂停;
g) 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且经指出后未予以纠正;
h) 未按规定交纳认证有关费用,且经指出后未予以纠正;
i) 发生其他违反认证规则的情况。
3.2 发生上述情况,CSC将书面通知获证组织。获证组织必须在规定期限采取纠正措施及整改,经过CSC复查并达到规定要求后,向体系认证部提出恢复认证注册资格的申请,经CSC批准后办理恢复手续。
4 认证证书/标志的撤销
4.1 获证方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其认证注册资格将被撤销,证书将予以收回:
a) 接到暂停使用获证证书和标志的通知后,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采取适当的措
施或整改期满不能达到整改要求,或未申请恢复认证证书;
b) 获证方质量管理体系严重下滑,经监督审核确认不能继续保持正常运行,且
在三个月内无法纠正;
c) 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的质量严重下降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给顾客或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
d) 获证方严重违反国家认证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
e) CSC认证证书/标志使用严重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认证标志或CSC信誉;
f) 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CNCA、CNAB及CSC的非例行检查/审核;
g) 拒绝按规定缴纳年金;
h) 证书有效期前,不再重新申请认证,至证书有效期满;或获证方正式提出注
销要求;
i) 由于认证要求发生变更,获证组织达不到变更后的要求时;
j) 质量体系认证暂停期超过三个月及以上; k) 发生其他违反认证规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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